应急管理部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于:2021年05月14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1年5月28日发函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107号),该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6月。原则上6月10日前完成集中现场检查督导,6月30日前主要问题隐患全部完成督办整治。
(二)检查范围。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检查重点部位是重大危险源罐区和储存仓库。
(三)工作目标。“消地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巩固,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全面覆盖,检查督导发现的重大隐患全面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企业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水源药剂是否储备充足,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灭火和应急预案是否修订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两支队伍”是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三)三年行动整治任务进展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重大危险源要求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有关整治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
(四)隐患问题整改和举一反三情况。2020年两次检查督导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闭环情况,企业为避免同类问题隐患采取的针对性管理措施情况。
以上由企业先行自查,形成清单,并由监管部门对照复核。
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
一、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
三、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四、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现象。
六、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七、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八、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九、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十、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是否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十一、是否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十二、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十三、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十四、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十五、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十六、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十七、企业是否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并落实安全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