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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开3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发表于:2021年05月14日
近日,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了3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7月,生态环境部通过大数据分析向有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移交了一批焚烧厂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接到线索后,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浙江省杭州萧山城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和河南省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属实,并分别处以28万、82万和15万元罚款。具体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萧山城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对该焚烧厂现场检查,发现1号焚烧炉炉温低于850℃且该焚烧厂自主标记为“烘炉”期间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炉温≥850℃时才可投入垃圾)。该行为违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28万元罚款。
二、山东省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现场检查,发现3台焚烧炉炉温低于850℃且该焚烧厂自主标记为“烘炉”期间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炉温≥850℃时才可投入垃圾)。该行为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违法情形综合考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处以82万元罚款。
三、河南省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对该焚烧厂现场检查,发现该焚烧厂在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将数据异常(实际污染物排放超标)时段标记为“故障”。该行为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15万元罚款。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556家焚烧厂通过生态环境部建立的统一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2021年第一季度,全国焚烧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等5项污染物日均值和炉温数据(1日内5分钟均值炉温不达标不超5次)全部达标。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开展大数据分析,组织各地依法查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对虚假标记逃避监管、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持续严厉打击,形成高压震慑,不断增强焚烧厂自我守法意识,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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