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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2021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全文出台
发表于:2021年06月11日
全面执行《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等要求,开展质量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强化低vocs含量产品质量监管。深入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树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摸清涉vocs产品类型、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建立清单台账。指导企业有序开展低vocs产品切换,重点推进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替代,有效减少溶剂型原辅材料使用比例,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源头替代项目。以金属家具制造(c213)、汽车整车制造(除罩光漆外)(c361)等2个低vocs产品替代成熟度高的行业为重点,梳理企业清单,开展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全面替代,12月底前完成。2021年6月底前,50家列入“退后十”方案任务的包装印刷企业完成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作。
2.树立vocs替代标杆企业。
结合产业分布和行业特征,推进树立一批低vocs产品替代标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形成带动效应,8月底前完成。
3.全面推行“一厂一策”。组织企业全面完成涉vocs企业“一厂一策”编制,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指导相关企业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对治污设施的启停、运行、检查维修等作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提出有效的vocs综合治理措施,指导提升企业源头、工艺、末端和无组织减排空间,建立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关键参数的管理台账,至少保存三年。
5.全面提升工艺水平。以石化、化工、制药、农药、印刷、涂装等行业为重点,指导企业持续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先进工艺。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
6.严控无组织排放。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全面排查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情况。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工艺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开展涉vocs液体储罐排查,6月底前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整治。
7.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建立完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全面建立台账,组织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石化行业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其他行业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开展ldar工作。5月底前,石化、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泄漏点数大于500个的企业,完成泄漏检测工作(ldar),并将检测结果录入ldar管控平台(www.hebeildar.com)。强化抽查检查,重点检查ldar工作开展情况、泄漏点修复情况、ldar报告的质量和规范性,严厉打击ldar造假行为。
8.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企业新、改、扩建治污设施,要结合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选用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55%或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5月-9月臭氧管控期间,vocs年产生量大于0.5吨的企业,活性炭吸附效率低于70%的,5月底前要完成一轮活性炭更换工作;采用移动脱附治理设施的企业,活性炭吸附效率低于70%的,要完成一轮活性炭脱附再生工作;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的企业,在确保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科学增加活性炭复生频次。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鼓励对照行业治理标杆水平,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减少vocs污染排放,6月底前力争完成30家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作。
9.聚焦治污设施“三率”。对企业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6月底前完成。在vocs收集率上,要重点关注收集设施简陋低效、局部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风速低、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与收集量核算差异较大等突出问题;治理设施要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督促达不到要求的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0.强化旁路监管排查。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对存在旁路且未上报或违法排污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1.完善园区集群信息台账。全面排查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进一步完善涉vocs园区、集群台账信息,明确企业行业、数量、原辅材料特征、vocs产生环节及排放情况等信息。5月底前,完成一轮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排查,做到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建立管理台账。
13.加强“绿岛”项目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如活性炭)年更换量较大的地区,推进建设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统一再生的管理体系;相同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2021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完成正定县智能家具产业园集中涂装中心;2021年12月底前,灵寿县品特喷涂中心完成主体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启动赵县8万台农业机械集中喷涂中心生产线建设项目。
14.开展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对城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职工食堂,鼓励参照油烟排放浓度不高于1mg/m3、非甲烷总烃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进行治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职工食堂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的监督指导,督促定期清洗维护,鼓励采用第三方服务模式;对油烟超标排放、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督促尽快更换或改造净化设施。严禁露天烧烤行为,严禁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露天烧烤行为。
16.强化施工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按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严禁销售vocs含量超标的涂料和胶粘剂。对新建或翻新房屋建筑、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选用低、无vocs的涂料、稀释剂及胶粘剂,严格督促施工单位使用达标产品。在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施工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
17.积极推进总量减排。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vocs排放源清单为底数,全面梳理辖区内vocs排放总量、主要来源、行业特征、企业清单,并提出2021年减排思路,5月底前上报。参照生态环境部《“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提早谋划并抓紧实施一批产业结构升级、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工业vocs治理、能源清洁化替代工程、交通运输轨道化、油品清洁化或其他减排工程,确保年度vocs总量减排工作顺利完成。
19.全面推进燃煤电厂超净排放改造。强化电力行业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等全面超低排放改造,2021年底前在产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全部达到深度治理标准,铁路运输比例达到95%以上,铁路运输比例达不到要求或不具备铁路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努力实现超净排放。
20.深化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加强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重点行业有组织超低排放监督管理,对物料储存、输送和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排查,建立清单,实施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清洁运输改造,有序推进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效果评估。
21.深入开展工业窑炉和锅炉综合治理。全面提升砖瓦、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工业窑炉的治污设施处理能力,2021年底前完成企业提升改造;其他行业工业窑炉,参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绩效评价b级及以上企业标准。
23.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便利通行、停车优惠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激励政策,加快充电桩、加氢站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城市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出租汽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及更新车辆,新能源车辆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推动市级党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及更新机要通信车辆,选用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100%,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新能源比例达到100%。
24.加强柴油货车排放管控。常态化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达标整治,扎实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常态化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等,重型柴油货车监督抽测量不低于保有量的20%;强化重点用车单位进出场车辆电子台账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健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开展排放抽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查量不低于使用登记量的10%。
26.加强油气回收监管。严格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有关要求。结合油品整治专项行动,每季度组织1次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安装运行情况抽查抽检;重点抽测液阻、密闭性、气液比,重点防控期间,力争做到抽查抽检全覆盖。
28.加强企业在线监控。每日关注接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涉nox和vocs重点工业企业排放数据,对出现超标和数据异常的,及时通报并尽快核实处理;督促企业加强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区)结合管理需要,做好vocs在线和超标报警装置的安装联网及监控平台建设工作。
31.推进涉vocs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对涉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充分考虑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引导夏季高温时段实行生产调控。石油化工行业: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建议调整至7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建议调整至7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根据生产装置生产负荷的降低,建议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制药行业:对间歇式化学合成反应罐、提取罐等设施采取错时生产调控;对污水站、真空泵及不凝气等工序vocs治理设施开展自查,确保治理设施去除率。农药制造行业:对原药企业间歇式反应罐、独立制剂企业配置、灌装工序采取错时生产调控;对污水站、真空泵及不凝气等工序vocs治理设施开展自查,确保治理设施去除率。有机化工行业:涉有机溶剂参与的化学合成反应罐,提取罐采取错时生产调控;对污水站、真空泵及不凝气等工序vocs治理设施开展自查,确保治理设施去除率。包装印刷行业: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对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采取错时生产调控。人造板制造行业:对人造板制造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采取错时生产调控。家具制造行业:使用溶剂型漆料的家具制造企业,对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采取错时生产调控。工业涂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企业,对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采取错时生产调控,鼓励企业臭氧攻坚期使用水性涂料
32.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引导石化、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5-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在停检修期间安排专人加强指导帮扶,加强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产生的vocs废气应收集处理,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5月31日前,报送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2021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
33.推进涉vocs工程错时作业。引导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建筑墙体涂刷、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5-9月;确需施工的,实行大中型装修、建筑墙体涂刷、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时,倡导避开6-20点,实施高温天气期间错时作业(应急施工除外)。
34.实施加油站错时装卸油。2021年5月至9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卸油作业时间应调整至每日20点至次日6时期间,装卸过程不得出现渗漏、滴油或明显的油气排放现象。
35.倡导公众夜间加油。鼓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加油站、石油化工企业和民营加油站研究出台加油优惠鼓励政策,引导公众在5月至9月每日20时至次日6时期间加油,减少油品销售环节白天vocs排放污染。
36.坚持差异化管控。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对治理设施低效、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的污染企业,重点防控时段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对按要求完成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替代的企业或工序,采用蓄热燃烧、催化燃烧、分散式吸附 移动式再生等高效治理技术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或工序,可不采取生产调控或其他停限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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