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第三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发表于:2021年08月14日
浙江省多举措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
一是颁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为全面总结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实践探索,更好地指导推进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浙江省近日颁布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结合9月1日即将实施的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处罚力度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相关规定,从制度机制上加以明确,增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处罚的合力。
二是公布第三批9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2020年以来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浙江省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问责力度,特别是应急管理部门对非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数量逐年成倍上升,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2021年3月至今,浙江省已实现查办危险作业罪所有地市全覆盖,日前通报了第三批9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化推动全省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案件的查办,警示、教育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安全生产经营。
三是指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认真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积极指导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如绍兴市柯桥区深化“联动式”行刑衔接机制,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深化办案协作、沟通交流,建立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制度,集中讨论法律适用、证据规格、构罪标准等问题。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柯桥区已办理6起涉嫌危险作业犯罪案件,均已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责。
张某某、施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1年2月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该市泗门镇河塍路一店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主张某某、施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经核查,该商店店主张某某、施某某长期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违法所得共计378471元,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月1日,余姚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施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奥宝生物技术服务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1年1月19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市浦口街道多联村一生物醇油储存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储存场所存放有1吨生物醇油,经鉴定,上述物品系危险化学品。经查证,该批生物醇油为嵊州市奥宝生物技术服务部所有。
经核查,该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20年销售生物醇油金额达801889.5元,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月9日,嵊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该单位负责人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1年6月4日,湖州市吴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接群众举报对湖州标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外包食堂私接燃气管道行为进行联合处置时,发现该食堂从湖州燃气中压预留阀门处(压力为0.3mpa)私自接中压燃气管道进食堂内厨房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相关部门立即通知燃气公司采取断气、拆除相应设施设备、封堵原有用气管道等紧急措施。经现场勘查,该食堂私接的燃气管线未采取降压等安全措施,燃气管道周边为员工宿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公司食堂为个体经营户吴某某承包经营,其指使施工人员黄某某、李某某私接燃气管道,三人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已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6月15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以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1年6月10日,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瓶装燃气违法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时,在该区东西大道南苑高地路段发现并拦截一辆瓶装燃气运输车辆,经现场清点,查获燃气瓶共113个,其中15公斤级液化气瓶满瓶66个、50公斤级液化气瓶满瓶5个、21.5公斤级丙烷气瓶满瓶41个、50公斤级丙烷气瓶满瓶1个。
经核查,该车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非法运输瓶装燃气涉嫌危险驾驶罪。6月14日,临平区应急管理局召集公安、交通运输、检察等相关部门,召开案件行刑衔接会商会,会商认为本案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清查实涉案人汪某某违法犯罪事实并严格依法处理。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涉案人汪某某交代其从2017年至今多次在临平区乔司街道周边从事非法运输销售瓶装燃气活动,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6月17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依法对嫌疑人汪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杭州新琦盛涂料有限公司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6月20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在临平区崇贤街道沿山村水洪庙两处民居1楼发现储存防腐漆、工业漆、稀释剂、香蕉水、天那水等化学品共计18913公斤,经鉴定,上述物品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未经设计,未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可燃气体报警器、不符合gb18265-201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两处储存场所内住有37人,周边另有4幢民居与其贴邻,居住人数计78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系杭州新琦盛涂料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涉事房东一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孙某某等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7月6日,象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接群众举报对该县丹西街道西丹路8号一厂房仓库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孙某某等人在该仓库内储存煤气瓶107瓶,查获液化气运输车辆3辆、大型煤气罐73个、小型煤气罐78个、自制灌装设备2套。调查还发现,孙某某等人自2021年6月份以来多次从镇海区某经营点购买50公斤装大型瓶装煤气,伙同张某某等人通过“大瓶灌小瓶”后售卖,赚取差价获利。孙某某等人的灌装场所为民房,不具备储存、灌装燃气的安全条件,且周边人员密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孙某某等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民房内私自分装液化燃气予以销售,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象山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7月7日,象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衢州华氟制冷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6月29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衢州华氟制冷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正在将危险化学品氯甲烷(27980kg)从槽车卸载至储罐区的v0101a储罐,已卸载4040kg。经现场勘查,v0101a储罐设计用于储存制冷剂r22,火灾危险性类别为戊类,不符合甲类物料氯甲烷的储存条件。该储罐安全间距不足、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以及远程联锁切断系统、装卸区域未设置防爆电气设施,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储罐区西面紧邻浙江天佑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和衢州万钢磨具科技有限公司,日常有众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
经核查,衢州华氟制冷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许可储存r22等戊类制冷剂,氯甲烷为“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氯甲烷等甲类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其擅自储存甲类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7月3日,衢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该公司负责人张某立案侦查。
台州旭辉润滑油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7月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台州旭辉润滑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玉城街道玉峰村丁峰路设有一个经营场所和储油罐,罐内储存燃料油8.18吨,经鉴定,该燃料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经营场所紧邻多个人员密集型企业生产厂房,边上为农村住宅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台州旭辉润滑油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7月22日,玉环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该公司负责人阮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浙江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5月25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接省安委办暗访组交办线索,对浙江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岩泉街道雨伞岗村一仓库突击检查时,发现仓库内储存350升甲醇5桶、50升甲醇1桶、醇基燃料21桶,在一辆非法改装面包车内发现装有醇基燃料5桶,经鉴定,桶内液体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仓库屋顶架空电力线,使用的分装泵、电气线路、移动排插、照明灯等均不符合防爆要求,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仓库紧邻居民区及人员密集场所区域,节假日高峰期每天人流可达3000余人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浙江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为“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其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另外,该公司在2020年因违法储备已被莲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属“屡罚不改”情节恶劣。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28日,莲都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