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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油烟治理为什么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发表于:2020年12月26日

自2015年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开始至今,在环保领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了餐饮油烟治理等的行政处罚权,对如何依法正确行使此项职权,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心存困惑,执法管理时显得底气不足,存在不敢为、不愿为的的现象,对此,笔者查阅现行政策法规,对此项职责权利进行剖析,以河南省为例与大家进行交流。

政策依据

一、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餐饮油烟治理的政策依据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1、《指导意见》(4)匡定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2、规定了综合执法的范围。

《指导意见》)(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包括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3、目前全国大部门省、市县按照《指导意见》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了划转。

管理依据

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方面的管理权依据

1、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2、《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7月1日实施)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目前为止,河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确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餐饮油烟方面的管理权。

处罚依据

三、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方面的处罚权依据

1、《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法无组织排放或者违法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油烟,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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