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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已下发,这些重点内容赶快恶补一下!
发表于:2022年05月10日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集中学习《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宣讲、培训辅导等多种形式,推动向市、县、乡镇(街道)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延伸,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安全发展的工作实效。
通知确定了2022年第二十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6月16日为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为组织做好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集中学习《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宣讲、培训辅导等多种形式,推动向市、县、乡镇(街道)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延伸,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安全发展的工作实效。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深刻领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重要意义、突出特点、部署安排、具体要求等,党政“一把手”带头讲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专题讲安全,一线工作者互动讲安全,开展安全生产“公开课”“大家谈”“班组会”等学习活动,突出责任落实、源头治理、督查检查、严格执法、打非治违,推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稳控安全形势,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主题宣传活动,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主动研判风险、排查隐患,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应急救援演练和知识技能培训,积极参加“第一责任人安全倡议书”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的宣传力度,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实行“一案双罚”的执法案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以及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形成舆论声势。广泛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调动职工参与监督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分类强化警示教育
今年6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区域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专题行、区域行、网上行等活动,宣传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畅通监督渠道,开展警示教育,组织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专题展。深化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围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以及打击盗采矿产,查处建筑领域违法分包转包,强化水上交通事故追责,严查化工、矿山劳务派遣违规用工等,报道各地打非治违和排查治理进展成效。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明查暗访,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集中曝光突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月至少在省级主流媒体曝光1一2个典型案例,并向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报送情况。
四、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和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月16日前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创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宣传咨询活动。邀请有影响的公众人物、行业专家、媒体人员等开展“主播讲安全”“专家远程会诊必美好生活从安全开始话题征集从新安法知多少”“救援技能趣味测试”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全屏传播”,制作公益广告、海报、短视频、提示语音等,利用各传播载体集中推送,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联动和资源投入,结合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组织安全监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灾害信息员、社区网格员、安全志愿者等,积极参与“进门入户送安全必安全志愿者在行动”和各类应急演练体验活动,共同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髙度重视、强化统筹,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科学调整工作安排,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活动期间,各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于5月18日前反馈,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请于7月6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告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有些朋友可能还是第一次听说和经历安全生产月,那么老协告诉你:
198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从1980年一直持续到1984年,通过宣传教育工作,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198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暂停,但各地区、各部门针对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2002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结合当时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从2002年开始,每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等形式,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2021年第二十个安全生产月主题:“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2020年第十九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2019年第十八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2018年第十七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生命至上安全发展”
2017年第十六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6年第十五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2015年第十四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2014年第十三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2013年第十二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2012年第十一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011年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2010年第九个安全国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2009年第八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2008年第七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2007年第六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综合治理、保障平安”
2006年第五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2005年第四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2004年第三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003年第二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2002年第一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001年第十一个安全生产周主题:”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2000年第十个安全生产周主题:“掌握安全知识迎接新的世纪”
1999年第九个安全生产周主题:”安全·生命·稳定·发展”
1998年第八个安全生产周主题:”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1997年第七个安全生产周主题:”加强管理保障安全”
1996年第六个安全生产周主题:”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1995年第五个安全生产周主题:”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1994年第四个安全生产周主题:”勿忘安全珍惜生命”,控制事故为目的,开展”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活动。
1993年第三个安全生产周主题:”遵章守纪杜绝三违”,控制事故为目的。
1992年第二个安全生产周以为国营大中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为目的
1991年第一个安全生产周以安全就是效益和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为主要内容
1984年第5个全国”安全月”
1983年第4个全国”安全月”
1982年第3个全国”安全月”
1981年第2个全国”安全月”
1980年第1个全国”安全月”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1. 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独立董事会。说明,在公司制企业中,法定代表人可能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具体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登记部门显示的登记人员即是公司制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2. 法定代表人与经理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制企业的经理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分的决策权,如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则经理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也可能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等,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厂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6月出版的,由时任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提出,在认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时,还注意以下几点:
1. 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
(1)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2)特殊情况:
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法定代表人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有可能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
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 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追究责任时,由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会议强调,各地要对各行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贯彻落实“ 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十五条举措”,一条一条抓落实,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各级地方党委必须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观念。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地方党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立即主持党委常委会分析形势,研究安全生产监管重大问题,真正抓扎实抓出成效。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地方党委会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有效的办法。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现实体化运行,滚动排查隐患,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工作。其他领导干部要分工把关,严格履职,切实抓好分管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的安全责任清单,尽快的加以对职能交叉新业态风险,各级安委会会同编制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的原则,及时明确责任,对危化品、道路交通等环节多的有关部门链条监管,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开展一次评估,那些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纠正,必要的要收回来。应急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全办公室的职责,促进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各地方各部门有关企业可以提出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的项目,抓紧上报审批,有利于长期的发展。
党中央明确要求,对不履行职责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任,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上追一层,就是说追究到党委政府领导的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法追究各级的责任,可能会追究到县,追究到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现在看来,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落实重大风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弄虚作假,搞挂名矿场逃避责任的依法追究,对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国务院安委会将尽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有关部门有关地区要做好准备,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坚决防止风险患演变为特大事故。要牢牢盯守矿山、危化品、民航、道路、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燃气、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由省市级安委会和中央企业总部挂名督办,对拒不整改追究刑责等坚决果断的措施。要统筹疫情防治公共安全,对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和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的封闭疏散通道的,对整改不认真,未列入清单,因查实属于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发生事故的,要当做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更要从严追究责任,一层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报本级安委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大,但对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漏洞。对各级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不得降低安全门槛。部分传统行业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行业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把淘汰落后产能。
要立即采取行动,对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谁挂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国企央企要发挥表率作用,国企总部央企总部要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不具备条件的不能盲目以及相关业务。
生产安全经营单位要接受其作用职业的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证责任,危险岗位派遣工数量,未经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灵活用工数量较多的行业,有关主管部门要重点加以查,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这里央企地方国企要带头,但是不能以安全生产名义辞退农民工,因为当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我们虽然整改,但是在这个问题上还是要把握好度。
有关部门、地区要精心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并对重点及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对矿山违法、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客车、客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纪行为。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同时加大曝光的力度,起到威慑作用。要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猫鼠一家的腐败行为,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执法要理直气壮,不得选择性执法,不能宽松软走过程,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对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要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异地交叉检查,要充分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关停的矿山要停止停电,要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严防明停暗产。
各地区要尽快配齐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任务,不得以改革为名,层层下发,下放执法责任,对个别地区撤销市级执法队伍的错误做法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在探索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行政时,要充分考虑这项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不得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一定要给予大力支持,提高专业执法能力和保障水平。
要拓宽举报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中职工举报表现,监管部门责任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依法不予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对举报重大风险隐患或举报违法违约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要严格落实事故值报制度,谎报、瞒报或者推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调查。
从当前形势看,做好这三项工作是一个整体,头脑要冷静,不能单打,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作,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既要亮红灯,又要给黄灯给绿灯,保持交通的畅通。要高度重视特困行业,疏困问题,国务院正在专门研究民航业遇到的困难,并将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必要的补助。交通、民航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深入进行整改,同时要注意做好飞行员的思想工作,心理疏导,其他各行业都要从处罚注意,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对各类事故遇难人员要认真做好善后,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逝者伟大,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做到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真正体现党的执政能力水平,让党中央放心,让全国人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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