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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7名第一责任人被判刑!涵盖法人、总经理、项目负责人、矿长……
发表于:2022年06月17日
今年的安全生产月主题是
“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大家都知道
如果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道路工程项目部
“7·20”车辆伤害事故
树根田煤矿“2·29”较大顶板事故
被告人(第一责任人):郑家宝
职务:树根田煤矿矿长
负责工作: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案件情况:2020年2月29日20时许,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树根田煤矿 1700m水平面西翼运输巷3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较大顶板事故,造成5人死亡,经调查,被告人郑家宝违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擅自违规组织3号联络上山掘进作业,隐瞒违法生产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人郑家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14”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判决法院: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第一责任人):李某
职务:张掖耀邦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件情况:2020年9月14日,张掖耀邦化工公司违法组织试生产,在废水处理过程中,企业污水处理厂当班人员擅自改变废水处理工艺,违反操作规程将盐酸快速加入含有大量硫化物的6号废水池内进行中和,致使大量硫化氢气体短时间内快速溢出,且当班人员在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等有毒混合气体,导致3人中毒死亡。经调查,被告人李某长期不在公司,对公司疏于管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垃圾转运站“9·4”一般中毒窒息事故
被告人(第一责任人):孙学松
职务:刁镇环卫所所长
负责工作:刁镇环卫所与垃圾转运站全面工作,根据一岗双责要求,负责本站、所的安全运行工作
案件情况:2019年9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垃圾转运站保洁员李某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吸入检查井底部积存的有毒气体后引发急性中毒导致死亡。经调查,被告人孙学松身为刁镇环卫所所长,严重不负责任,不落实上级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未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未制定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规定、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未配备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器,没有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于被告人孙学松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造成李某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死亡。
判决结果:被告人孙学松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客运电梯安装施工较大事故
判决法院: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第一责任人):顾某
职务:顾某系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
负责工作: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安全管理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案件情况:2020年11月14日,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队人员私自聘用2名民工,搭建了不符合操作规范的简易顶层作业平台。次日7时,3人在安装电梯时平台发生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调查,被告人顾某作为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人顾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12·30”塌方事故
判决法院: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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