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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表于:2021年12月04日
2021年,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背景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查处多起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9个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以绕过自动监测设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有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有因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导致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失真的。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陕西榆林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陕西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矿井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数据偏高,部分时段出现超标现象。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煤炭生产线环评批复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实际该公司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暗管送往矿井水处理站调节池,与矿井水混合后经过排放总口排放至厂区外坑塘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同时调阅矿井水处理站总排口自动监测历史数据显示,2021年7月1日至10月20日,化学需氧量有23天日均值超标。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款90万元,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山西太原沃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4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通过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疑似有临时架设的软管通向九斗退水渠。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九斗退水渠架设有直径8寸和2寸软管各一条用于排水,随即迅速锁定污染源为山西沃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调查证实,该公司于5月24日凌晨4时至6时将厂内污水通过软管绕过自动监测设备偷排入围墙外的九斗退水渠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本案责任人孟某行政拘留15日。
(三)内蒙古包头海平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分析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包头海平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异常。4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温度探头故障导致数据恒值,现场对该公司窑尾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二氧化硫标气比对试验,示值误差为52.48%,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允许的误差范围。5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4月30日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停运窑尾自动监测设备,并拆除窑尾自动监测设备冷凝器的温控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四)湖南永州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19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连续性恒值情况,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当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局协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以来自动监测设备无运维记录,标气已过期;自动监测设备伴热管出现故障,伴热管温度显示为24.8℃,远低于标准要求的120℃;查看监测数据历史记录,2021年4月16日至5月19日,烟气流速为恒值0.01米/秒,烟气湿度为0值,该公司未按有关规定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五)山东济南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
2021年7月8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通过分析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吹风气余热回收炉自动监控点位2021年第2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为85.78%,低于《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90%的要求。7月9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因改造自动监测设备造成数采仪无法正常采集数据,致使自动监测数据缺失,且该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对缺失数据进行处理。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六)广东中山高平织染水处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中山市高平织染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现象。执法人员立刻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但自动监测站房内两台生产废水采样泵(一用一备)中,在用采样泵进水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经现场抽样测试,发现其处于空转状态,抽水管内没有水流动,无法抽取水样进入自动监测设备监测,且备用采样泵电源处于断开状态,未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七)河北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排放口二氧化硫监测数据长期处于低值。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对该公司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全流程标定,发现二氧化硫数据始终显示为0值。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导致自动监测设备出现冷凝器故障、采样管路多处积水等问题,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八)江苏苏州荣鑫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2021年3月7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苏州荣鑫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存在数据异常,且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原因。根据这一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连接污水管网的总管破裂,超标废水直接排入东侧河道;同时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采样泵故障,给排水管路内水流不能正常循环,监测设备无法采集水样。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款45.24万元。
(九)安徽芜湖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派出执法人员针对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多次质控样考核不合格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采样监测和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一号线窑头、窑尾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一号线窑头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气湿度和窑尾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等指标比对结果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有关要求,按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款33.9万元。
此前,生态环境部曾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第二批6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向排污单位传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方法,有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指使单位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相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惩。
2020年8月14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天津中天海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海盛公司)运营的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黄台污水厂)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设置为厂家模式,在该模式下可通过人为修改计算参数,将实际超标的自动监测数据修改为达标。8月20日,津南区执法支队联合天津市总队对黄台污水厂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8月14日上午,该厂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持续存在显示值与实际值不一致的情况。经调查证实,黄台污水厂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周某,违规私自将自动监测设备厂家模式下调整参数的方法透露给该厂厂长赵某。赵某依该方法多次修改设备参数,致使该厂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中天海盛公司总经理于某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不仅未加以制止,还在赵某离职后指使王某继续按上述操作方法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赵某、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6月,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回头看”工作期间,发现江苏镇江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烧结厂废气自动监测数据涉嫌造假。经查,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环保监管,龙江公司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卓某多次授意烧结厂厂长李某、副厂长曹某,要求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公司南京月半口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吴某透露系统管理员账户密码、传授篡改方法,指使工人修改烟气自动监控设备斜率和截距值,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导致二氧化硫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实。原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0万元。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龙江公司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判处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李某、龙江公司环保部门负责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曹某、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21年4月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景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号水泥生产线窑尾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显示的二氧化硫和一氧化氮浓度实测值,均低于分析仪显示测量值,而数采仪数据与工控机一致。经查,盘景公司为使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污染物浓度达标,违规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量程参数,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分别减小了75%、50%,与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严重不符。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结果显示,3号生产线窑尾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36倍。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2020年10月,福建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连续收到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预警信息。鉴于短时间内触发预警的频次超出合理范围,省平台遂通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开展突击检查。经查,绿康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为隐瞒向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超标排放氨氮和化学需氧量的事实,多次擅自断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将设备进样管插入装有达标水样的量杯内,未按要求采集、分析实际外排废水,并将所谓“达标”数据上传,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福光水务(南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光公司)知情但未制止绿康公司故意干扰环境监测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也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责令绿康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绿康公司和福光公司的4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7月24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在对延边畜牧延北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站房地下采水口本应放在取水槽内的采样头,被放在一个装有未知液体的塑料桶内,正常采样过程被干扰,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经查,该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金某为避免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堵塞,使用其他水管将污水总排口取水槽内污水抽到塑料桶内,再将采样头放置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站房地下排水口污水和塑料桶内液体分别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两处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未超标,但塑料桶内污染物浓度远低于实际排放浓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限制生产,处罚款10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金某行政拘留5日。
2021年4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杭州市企业环保码智能服务与监管平台,发现临安三信粘扣带有限公司多次出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后迅速回落且排放量加大的现象,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重大嫌疑。该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实行环保、公安互动驻点办公模式,锁定数据和视频证据,共享情报、联合研判。经过两个部门10天的联合侦查,基本掌握了该公司环境犯罪的有关证据。5月1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调查,该公司因产能提升导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升高,超过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此污水处理站班长杨某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胡某伙同操作工王某,多次采用清水稀释排放和将采样管拔出插入清水瓶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3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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